(2015)万民一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饶玉万与吴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玉万,吴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986号原告饶玉万,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初中文化,职工,住万年县。委托代理人彭皖南、陈亚婷,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培,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原告饶玉万诉被告吴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彭皖南、陈亚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4月19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3000元,约定借期20天,并约定如被告不能按期归还,承担每天借款本金1%的违约金,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还。故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9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511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复印件一份(经庭审核实与原件一致),拟证明2013年4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3000元的事实。被告吴培未作答辩也未向本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9日,被告吴培向原告饶玉万借款9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0天(从2013年4月19日至2013年5月9日),利息3000元,并约定如被告不能按期还款,承担每天借款本金1%的违约金。被告吴培据此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借款人吴培因经营动漫城需要,今特向饶玉万暂借人民币(现金)玖万三千元整(小写)93000.00元。借期20天,即从2013年4月19日至2013年5月9日。如不能按期归还,将承担每天借款本金1%的违约金。借款人吴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83××××8668。”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还款。另查明:1、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条里面93000元含90000元借款本金及3000利息元;2、原告自述诉讼请求违约金25110元,系按本金93000元,月利率1%,从2013年5月9日算至2015年7月30日。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吴培尚欠原告饶玉万借款本金90,000元未还,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对此尚欠借款被告应按双方约定的期限予以偿还。原、被告双方约定20天借款期限利息3000元,经核算,为月利率5%,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更改按法律规定的月利率2%计算,经计算应为1200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被告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及逾期未还的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被告除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外,还应按双方约定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虽然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偏高,有违法律规定,但原告主张按月利率1%予以计算,既未超过双方约定也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按原告主张的月利率1%、本金90000元予以计算,计算时间从2013年5月10日起至原告主张的2015年7月30日止,共计24030元。鉴于被告吴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自愿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二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饶玉万借款本金计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1200元、违约金24030元,共计人民币11523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62元,由被告吴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上饶市农业银行饶东支行,账号:36×××14,户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文献代理审判员 易 科人民陪审员 王兆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