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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文海与曹海科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海,曹海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1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海,男,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代理人王杰臣,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海科,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海与被执行人曹海科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海科已履行支付10000.00元,下余案件款27500.00元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曹海科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781执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跃执行员  马德中执行员  秦永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巨 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