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113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义申请执行贵州众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义,贵州众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336号申请执行人陈义,男,199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贵州众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麦架乡下堰村。法定代表人王永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陈义申请执行贵州众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众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3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灿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作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