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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民初5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秦皇岛鑫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元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鑫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元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5171号原告秦皇岛鑫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福山,总经理。被告许元法。原告秦皇岛鑫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元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皇岛鑫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自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10月14日拖欠物业费、垃圾清运费等共计58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依法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物业服务费5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皇岛鑫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晓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