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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保546号申请保全人彭晚生,男,汉族。被保全人叶均荣,男。被保全人卢燕珍,女。申请保全人彭晚生与被保全人叶均荣、卢燕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彭晚生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叶均荣、卢燕珍价值21337.3元的财产,并由申请保全人彭晚生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2402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保全人彭晚生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240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保全人彭晚生提供的保全担保物:申请保全人彭晚生所有房屋壹间。二、在人民币21337.3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叶均荣、卢燕珍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雪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