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3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380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颜廷强、周涛,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甲。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一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颜廷强、周涛、被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周某乙。由于缺乏共同的感情基础,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自从产子后,夫妻双方便没有共同生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儿子周某乙一直在原告娘家抚养,直到2015年9月底,因周某乙高烧,原告要求被告前来探望,被告便让亲属抱回自己家中,现原告希望抚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孩子,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孩子也还小。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甲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周某乙。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上述理由诉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举证的结婚登记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子女,应当认为双方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亦属情有可原,详查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宜互谅互让,团结和谐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自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焦一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玉秋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