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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3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与王祯祥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王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030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91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陈国荣,主任。被执行人王祯祥,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王祯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王祯祥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王祯祥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王祯祥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王祯祥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连  泳  泳审判员 廖    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珍珍(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