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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泌阳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泌阳县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498号原告周某。法定代理人余某(系原告周某之母),女,汉族,职工,住址同上。被告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泌阳县分公司。所在地址:泌阳县车站路8号。法定代表人栗卫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泌阳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由于该案件的主要事实原告周某的父亲周某奇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系待定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乔国刚审判员  孙恒志审判员  张 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