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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5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杜某丁、杜某戊等与杜某甲、杜某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杜某戊,杜某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59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甲,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聚坤。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乙,男,汉族,1966年3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聚坤。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丙,男,汉族,1942年11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丁,女,汉族,1964年5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戊,女,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己,女,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国锋,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因与被上诉人杜某丁、杜某戊、杜某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4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聚坤,上诉人杜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李聚坤,上诉人杜某丙,被上诉人杜某丁、杜某戊、杜某己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国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49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62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向军审 判 员  李润武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奕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