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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359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徐益苗、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益苗,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59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徐益苗被执行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752053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商初字第0155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147520537)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02的存款人民币4049846.6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航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