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高向辉诉周珣、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向辉,周珣,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2151号原告高向辉,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进明,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珣,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那立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伟,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向辉诉被告周珣、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文称汇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汇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汇龙公司已于2015年11月3日被安达市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且被告周珣借款时系汇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珣是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借条加盖汇龙公司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被告汇龙公司已被安达市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故涉及被告汇龙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由安达市人民法院管辖,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安达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被安达市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涉及汇龙公司的民事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受理被告汇龙公司破产申请的法院为安达市人民法院,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审 判 长 徐华楠审 判 员 贾李强人民陪审员 孙雪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