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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秦皇岛瑞弋格机械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秦伊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瑞弋格机械有限公司,秦皇岛秦伊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1217号原告秦皇岛瑞弋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邢云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路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涂刘全,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秦伊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深河乡。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瑞弋格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秦伊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瑞弋格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秦伊铸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瑞弋格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20元,减半收取4510元,由原告秦皇岛瑞弋格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铁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启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