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6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经济参考报社与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济参考报社,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6202号原告经济参考报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杜跃进,总编辑。委托代理人刘家辉,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B区2层B1-201室。法定代表人刘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延军,北京市包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经济参考报社(以下简称经济参考报)与被告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华时代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济参考报委托代理人刘家辉、被告世华时代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延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经济参考报诉称:被告是财讯网(http://www.caixun.com/)的经营者。原告发现被告在未获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使用原告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白田田是经济参考报社的记者,被告转载了其发表于《经济参考报》上的2篇文章。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著作权侵权赔偿费用人民币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2500元,公证费用20元,其他合理开支1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世华时代公司辩称:一、首先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局规定,报纸应该有新闻出版许可证,如果提交不了许可证,这份报纸就是违法出版物,所有作品均不受保护。其次新闻出版总局规定记者应该有相关记者证,目前都没有看到记者的记者证。再次,报纸登的内容标题下面文章都是记者北京报道,也就是说是报道性的文章,所以首先强调这一点就代表记者证是唯一合法代表,如果是其员工的话,我们不知道是劳动合同是真是假。最后,合同均是一年期,都是超过合同外的。二、本案涉案文章均属于时事新闻,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均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被告是合理使用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无需许可及支付报酬;三、原告起诉本案的时间在2016年2月,所谓“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已过二年的诉讼时效。白田田的合同当中显示其为采编人员,而非记者;且劳动补充协议中存在有侵权情况时的责任分担字样,故被告不确认白田田的文章当中是否存在此项行为,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6日,白田田(乙方)与经济参考报(甲方)签订《聘用合同书》,双方约定,经济参考报聘用白田田从事采访中心部门采编岗位的工作,合同期限为3年,自2009年9月16日至2012年9月15日。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或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有乙方署名的,乙方享有署名权,甲方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2012年9月16日,双方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续签合同期限从2012年9月16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1年1月28日,白田田在《经济参考报》第6版发表了名为《“限购令”能否挡住车位涨价脚步》的文章,字数为2569字。2011年2月28日,白田田在《经济参考报》第3版发表了名为《A股震荡市场关注“两会行情”》的文章.字数为922字。2012年11月12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了(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311号公证书,对被告世华时代公司主办的财讯网(www.caixun.com)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涉案作品的情况进行了保全公证。其中被告在2011年1月28日转载了《“限购令”能否挡住车位涨价脚步》一文,并改名为《北京小区地下车位最高价已超过50万》;2011年2月28日转载了《A股震荡市场关注“两会行情”》一文。2014年12月22日,原告经济参考报委托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向被告世华时代公司法务部寄送律师函,就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主张权利。2014年12月29日,原告经济参考报委托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向被告世华时代公司张爽寄送律师函,就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主张权利。2015年12月14日,原告经济参考报委托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向被告世华时代公司刘荣寄送律师函,就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另查一,本案原告的起诉时间为2016年2月23日,原告为本案支付合理开支2530元。另查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知)初字第14689号民事判决书查明财讯网(网址为www.caixun.com)为被告世华时代公司所有,被告世华时代公司称其已于2014年5月14日关闭财讯网并删除涉案文章,原告对此予以认可。以上事实,有《经济参考报》、《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续签书》、(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311号公证书及光盘、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涉案文章在《经济参考报》上刊载时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白田田是涉案文章的作者。结合经济参考报社提交的其与作者白田田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可以认定白田田自2009年9月16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经济参考报社从事采访中心部门采编工作。根据聘用合同约定,涉案文章系白田田在职期间完成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归经济参考报社所有,原告经济参考报有权对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有关原告所有作品不受保护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世华时代公司未经原告经济参考报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即在其主办和经营的网站财讯网上刊登了原告享有权利的文章,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被告有关涉案文章为时事性新闻或文章的辩论意见,本院认为,时事性文章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客观事实,而涉案文章则表达了作者对相关事实、问题的选择和思考,在结构和言辞上体现了作者的独特构思和表达,并非仅对客观事实的简单描述,故不属于时事性文章。被告的此项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世华时代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关闭财讯网并删除涉案文章,即被告世华时代公司侵权行为由刊登之日持续至2014年5月14日,而本案原告起诉时间并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被告的此项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但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侵权赔偿数额计算依据的侵权时间应当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且应当减去被告停止侵权之日至原告起诉之日的期间。在具体经济损失数额方面,鉴于原告经济参考报未就其实际损失或被告世华时代公司的违法所得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将参考涉案作品独创性程度、字数、被告世华时代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侵权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并参考作品稿酬标准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对于原告经济参考报主张的合理支出,本院经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等要素酌情予以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参考报社经济损失一千元;二、被告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参考报社合理费用一千五百元;三、驳回原告经济参考报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闻汉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子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