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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九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梓良,张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19号申请人王梓良。被执行人张九。申请执行人王梓良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7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张九采取了拘留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财产线索提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7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杨 锐执行员 任洪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晓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