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5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周作旭与呼和浩特市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作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二条,第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25民初493号原告周作旭,女,1956年7月21日,退休职工,汉族,干部,现住武川县。委托代理人侯忠,系原告丈夫。被告呼和浩特市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边文兵,武川县可镇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作旭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宜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退还原告装修押金2000元及电视初装费35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蔺奋平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作旭、被告佳宜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购买了武川县金华文苑小区20号楼1单元301号后,对该房屋附带的开敞阳台进行了封闭,2012年5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同日被告收取原告装修押金2000元,代武川县广播局向原告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350元。2012年9月26日武川县建设规划局出具了《武川县建设规划局关于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该通知中载明原告所在小区,业主对开敞的阳台进行的钢构封闭,属于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应予拆除。本院认为,在原告支付被告有限电视初装费后,被告至今未向武川县广播局交纳该款,因此被告应返还原告电视初装费350元;原告对开敞阳台进行封闭的行为违反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且封闭后的阳台属于武川县建设规划局下发通知中认定的违章建筑,所以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装修押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呼和浩特市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周作旭有限电视初装费350元,款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周作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蔺奋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