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执字第2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唐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董世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唐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昆山董世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63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唐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浦口区永宁镇北城圩场内。法定代表人唐志友。被执行人昆山董世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萧林路992号。法定代表人董世明。南京唐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昆山董世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浦商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昆山董世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欠原告南京唐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900000元货款,此款于2015年11月16日前一次性付清,并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昆山董世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昆山董世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唐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昆山董世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亦无工商及国土信息,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昆山董世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9064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263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昆山董世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亦无工商及国土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昆山董世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263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商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宝霞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