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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洪章与衡水力澳液压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章,衡水力澳液压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127民初1287号之一原告:陈洪章。委托代理人:曹吉鹏。被告:衡水力澳液压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章与被告衡水力澳液压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章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衡水力澳液压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章对被告衡水力澳液压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2.5元,保全费270元,共计482.5元,由原告陈洪章负担。审判员  刘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