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文、刘文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荣成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刘文静,于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677号申请人山东荣成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东段198号。法定代表人:李惠乾,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宋文。被执行人刘文静,系被告宋文之妻。被执行人于洪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文、刘文静、于红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对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