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2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周世富与沅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富,沅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222行初6号原告周世富,男,1950年8月1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被告沅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沅陵镇鸳鸯山。组织机构代码00665015-1。法定代表人王有尙,该局局长。原告周世富诉被告沅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5月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世富因被告撤销其行政行为于2016年6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世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沅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秦 华审 判 员 张干明人民陪审员 张 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晴附:本行政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