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5民初2156号原告王某1,女,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王某2,男,汉族,1974年4月9日出生,住登封市。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海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被告王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1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登封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分别于××××年××月××日和××××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某4和长子王某3。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多次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原告为了两个孩子选择了沉默和忍受,但被告变本加厉,增加家庭暴力程度,并且明目张胆的发生婚外情,与其他女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给原告造成了极大伤害,给家庭造成了很大的阴影。从2012年起,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虽在同一个屋檐下居住,但早已无夫妻之实,几年来两人无任何感情交流,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早日解除夫妻关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解脱,挽救子女已经被伤害的心灵,也是对这个家庭的一个解救。2015年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开庭过程中被告亲口承认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也承认了婚外情,庭审笔录中均有记载。贵院作出(2015)登民一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书,不准原、被告离婚。法院初衷是好的,但拿到判决后,被告态度更加恶劣,毫无悔改之意,婚生长子王某3年龄尚小,被告好吃懒做,××在身,不适宜抚养王某3,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并更好的完成学业,原告愿意承担抚养义务,由被告支付抚养费。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2、依法判令婚生子女王某3、王某4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2辩称:原、被告双方之间有两个孩子,为了孩子不愿意离婚。原告王某1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夫妻关系;2、判决书一份,原告已于201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明双方之间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王某2对原告王某1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无异议。被告王某2无证据向法庭提交。综合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情况,本庭认证如下:原告所举两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两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登封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4,××××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3。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最终分居,婚生女王某4在外工作,婚生子王某3由被告照顾其生活起居。2015年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婚姻关系,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了(2015)登民一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书,不准双方离婚。庭审中,被告王某2以原告王某1支付其20万元,交付购买挖掘机手续,王某3由其抚养为条件同意离婚,法庭调解未果。庭审后,原告王某1提交撤回部分诉讼请求书一份,要求撤回诉讼请求中“依法判令婚生子女王某3、王某4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因感情不和,多次发生矛盾。原告王某1于2015年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并未珍惜此次机会沟通和好,并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系婚姻关系对双方亦无益处,故原告王某1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1自愿撤回判令婚生子女王某3、王某4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庭审中,被告王某2辩称原告应支付其20万元,由于未举出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项辩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王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杨海悦二○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