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4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钱小勇、杨长禄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人犹贡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小勇,杨长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犹贡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4665号原告钱小勇,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原告杨长禄,男,193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钱小勇,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其他身份信息同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新科国际广场4栋22楼。负责人王渝波。第三人犹贡萍,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小勇、杨长禄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人犹贡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小勇、杨长禄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小勇、杨长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