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献红与李永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献红,李永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132号原告王献红,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胡国斌,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朝,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肖信岑,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献红诉被告李永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献红于2016年6月22日以肇事车辆投保情况不清晰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献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献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献红负担。审 判 长 刘盘根人民陪审员 康琳琳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康凌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