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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与林国贵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林国贵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316号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荔城中大道888号。负责人林国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长青、陈福进,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国贵,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因与被告林国贵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以与被告林国贵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3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连森妹人民陪审员  黄秀清人民陪审员  郑绍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婷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