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24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张学军与李书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军,李书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4民初945号原告张学军,男,1970年8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委托代理人周志河,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书芬,女,1961年9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成安县。原告张学军诉被告李书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志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书芬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学军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14年上半年数次向原告借款,总额330万元,有原告银行转账流水明细为凭。后因被告无力偿还,被告同意以房抵债,于2014年7月12日双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其购买的位于邯郸市中柳东街149号的安居东城2号楼底商面积247㎡的商住楼以400万元卖给原告,原告按照协议约定通过工商银行魏县支行转账给被告购房款70万元,有银行转账手续为凭。原告按约支付了购房的全部价款,履行了自己的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仅把购买合同的相关手续交给了原告并交付了房产,拒不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此,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4年7月12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并判决被告履行本协议第四条第3项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书芬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1、银行转账手续9支,证明:2013年12月30日、2014年1月10日、2014年2月21日、2014年5月13日,原告通过亲戚高先英分别转给被告丈夫李廷堂账户20万元、42.5万元、130万元、8万元;2014年5月22日、2014年5月24日、2014年6月6日,原告分别转给被告丈夫账户18.96万元、17.38万元、17万元;2014年5月3日,原告通过其姐夫李付军转给被告丈夫账户26.2万元,2014年6月30日,原告转给被告丈夫账户70万元。2、《房产买卖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亲笔签字,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3、《商铺购买权协议书》、交款收据、物业服务协议、装修协议、防火责任书、物业费和装修费票据。被告李书芬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手续、《房产买卖协议》、《商铺购买权协议》、交款收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通过法庭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6月6日期间,被告陆续借原告现金330万元,原被告经协商将被告位于邯郸市中柳东街149号的安居?东城2号楼2号底商面积247平方米的商住房一套转让给原告,双方商定该房产价值400万元,被告借原告330万元抵顶购房款后,原告再给被告现金70万元。2014年6月30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转给被告70万元,同年7月12日双方就上述内容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该协议第四条第三项约定:乙方(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甲方(被告)必须无条件配合。原告已将该房产的《商铺购买权协议书》、交款收据和钥匙交给原告,现在该房产由原告占有和使用。另查明,该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已交清公共维修基金,被告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协议约定付清了全部房屋转让款,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属被告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当同时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必要手续并缴清相关税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学军与被告李书芬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李书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张学军办理邯郸市中柳东街149号安居?东城2号楼2号底商房产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李书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金凤审 判 员  朱艳涛人民陪审员  郑丽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