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1行审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和洛南县富秦养殖专业合作社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洛南县富秦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1021行审88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清理,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干部。委托代理人何凯,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干部。被执行人洛南县富秦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魏乐锋。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洛南县富秦养殖专业合作社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5)23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5)23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4年2月7日,洛南县富秦养殖专业合作社私自与城关镇庵底村村民王社民签订土地转租合同,租地面积5.2亩(北至城洛路、东至二组水泥路、南至城洛北路、西至三组路东),租期5年,租金每亩每年500元,每年租金共计2600元整,签订协议当日付清全部租金1.3万元整。2015年6月20日洛南县富秦养殖专业合作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动工修建养鸡场,经现场勘测丈量,共占用土地面积4372.5平方米(6.55亩)。综上所述,洛南县富秦养殖专业合作社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4372.5平方米用于修建养鸡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洛南县富秦养殖专业合作社自行拆除违法占用437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该处罚决定送达后,魏乐锋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生效后魏乐锋未自动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5)23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洛南县富秦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5)23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梦琳代理审判员 柳 佳人民陪审员 杨玉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屈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