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10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明东、孙丽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胡明东,孙丽,萝北东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1094号之一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总经理。被告胡明东。被告孙丽,胡明东之妻。被告萝北东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企业服务中心(水务局二楼)。法定代表人:胡明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明东、孙丽、萝北东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45元,减半收取6272.5元,财产保全费4724元,共计10996.5元,由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