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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执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李仁贵与许炎培、吴玉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贵,许炎培,吴玉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4执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仁贵,男,汉族,农民,住诏安县。委托代理人:陈群忠,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许炎培,男,汉族,自由职业,住诏安县。被执行人吴玉贤,女,汉族,自由职业,住诏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仁贵与被执行人许炎培、吴玉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诏民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2014)诏民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诏民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陈剑平审判员  张荣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晓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