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金玉诉被告郎言海、赵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玉,郎言海,赵春玲,米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字第1802号原告:朱金玉被告:郎言海被告:赵春玲被告:米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玉诉被告郎言海、赵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金玉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郎言海、赵春玲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金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郎言海、赵春玲名下银行存款25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至本案审理、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义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