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某、贾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贾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1刑初267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1999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2002年12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4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辽宁省凤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临时羁押于凤城市看守所,2016年1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被告人贾某某,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2003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辽宁省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2016年1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王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贾某某、王某驾驶黑色套牌号为津A×××××中华轿车窜至渑池县城关镇黄花安居天下小区15号楼2单元,由贾某某放风,王某用撬杠将1001室张某家房门撬坏后进入室内,未发现值钱物品后,又窜至801室将陈某家房门撬坏,入室行窃时将在屋内休息的陈某惊醒,后二人逃窜。2016年1月13日贾某某被抓获归案;2016年1月21日王某被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贾某某退赔二被害人房门被撬坏损失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陈某的陈述,贾某某辩认盗窃现场的笔录及照片,2016年1月7日13点28分自渑池县洪阳向西到安居天下小区一路上视频监控拍摄的贾某某、王某二人驾驶黑色套牌号为津A×××××中华轿车的行驶路线视频照片,贾某某到案经过,王某抓捕经过,渑池县公安局破案报告、网警大队关于经公共场所无线上网管控系统查询,159××××8252、131××××3710两部手机的WIFI-MAC2016年1月7日在渑池县境内出现过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户籍证明、前科判决、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某、贾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依法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鉴于王某、贾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王某、贾某某在着手实行盗窃犯罪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能认罪悔罪,且能退赔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