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财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山东博瑞饲料有限公司与菏泽神农牧业有限公司、张运齐、闫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博瑞饲料有限公司,菏泽神农牧业有限公司,张运齐,闫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财保397号申请人:山东博瑞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法定代表人:郝家祥,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菏泽神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法定代表人:闫平,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张运齐,男,汉族,住菏泽市。被申请人:闫平,女,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山东博瑞饲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神农牧业有限公司、张运齐、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博瑞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查封价值为12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冈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