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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史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3民初2330号原告:史某,唐钢退休职工。被告:白某,唐钢退休职工。原告史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某诉称,被告系原告的表姐,二人系父母包办的婚姻。原告年轻时忙于工作,退休后便与被告经常吵架,被告经常说原告只认识手机和电脑,从不关心被告的吃穿。原告一直以来既不抽烟也不喝酒,被告不愿意干的活原告全部都干,但被告依然三天两头与原告吵架,挑拨原告与子女的关系。被告在40多岁的时候开始不尽妻子的责任。2015年被告曾提出离婚,但第二天被告又后悔了。原告于2015年开始与被告分房居住,亲属多次出面调解均无果。原被告的女儿一直照顾被告,原告孤身一人身体多病,晚上一旦犯病无人知晓,原告不想让被告折磨,故起诉离婚。被告白某主要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的确是近亲结婚,除此之外原告诉状中所述均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双方现已经结婚多年,年纪都很大了,离婚也无法与家中老人、孩子交代,原告起诉离婚是不理智的行为。经审理查明,原告史某与被告白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婚生一女二子,子女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间应互敬互爱,维护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若双方能互相沟通、互相包容,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尚有和好的可能。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史某与被告白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佳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