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冯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3刑初25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无业。因犯盗窃罪,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0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鹿寨县看守所。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6)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冯某在鹿寨县鹿寨镇金鸡路工商银行附近,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一小颗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张某。冯某与张某交易毒品刚完成,二人即被布控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本案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被告人冯某均供述其所交付给买毒人张某的毒品,是一个名叫“阿新”的人(公安机关尚未查获)负责提供的;且其在交付毒品之前,“阿新”还向其提供了一部手机,以便其联系买毒人。当公安民警抓获冯某和张某时,当场从冯某身上查获毒资50元人民币及一部白色苹果4手机(该手机即是“阿新”所提供的手机,手机id号为:2010cj3612);同时还当场从张某身上查获到冯某贩卖给其的一小颗疑似毒品海洛因。公安民警将查获到的上述物品当场予以扣押。经当面称量和鉴定,冯某贩卖给张某的一小颗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0.09克;含有海洛因成分。2016年3月25日,鹿寨县公安局已将该毒品海洛因0.09克上缴柳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同时,鹿寨县人民检察院已将鹿寨县公安局扣押的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随案移送至本院。再查明,被告人冯某系一名吸毒成瘾的人员。其因吸毒违法行为,曾分别于2012年3月13日、2013年11月10日、2015年8月21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8月21日,因发现其腹内有弃物存留,故获所外就医。2016年3月19日,公安机关经对冯某的尿液进行吗啡检测测试,结果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戒毒人员所外就医证明、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冯某的供述、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当面称量记录及照片、人体生物样本检测采集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收缴毒品证明书、随案移交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冯某从重处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据此,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冯某贩卖毒品所得的毒资、所贩卖的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冯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的,强制缴纳。)二、鹿寨县公安局扣押的毒资50元人民币以及鹿寨县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至本院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该手机为白色苹果4手机,手机id号为:2010cj3612手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由暂扣单位依法执行)。三、鹿寨县公安局已上缴至柳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毒品海洛因0.09克,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韦尚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