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陈金票与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票,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496号申请执行人陈金票,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住太原市漪汾街。被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林州市)。法定代表人郭怀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109民初5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履约保证金110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50元,申请执行费13473.5元的义务,但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本院(2016)晋0109民初5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及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刘晋生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