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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红英申请执行郑隆如与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存根)(2016)鄂0302执391号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江红英申请执行郑隆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协助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隆如所有的鄂C×××××号、鄂C×××××号、鄂C×××××号、鄂C×××××号汽车。二、本次查封期限为两年(年月日至年月日)。附:执行裁定书壹份。承办人司之有。电话1338715****.审核人:审批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鄂0302执391号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江红英申请执行郑隆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协助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隆如所有的鄂C×××××号汽车。二、本次查封期限为两年(年月日至年月日)。附:执行裁定书壹份。承办人司之有。电话1338715****.2016年6月22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