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3民初1927号原告孟某,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玉龙,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霞,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泽航,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龙,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泽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5月15日登记结婚,2012年举办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但婚后双方经常分房或分床居住,夫妻生活一直不正常,导致双方至今无子女。2015年,原告父亲患病期间,被告仅去看望过一次,2016年1月,原告希望被告和其一起回老家过年,被告不愿意去。被告经常回娘家居住,遇事也不与原告沟通,原告想找机会与被告谈一谈,被告多次推托。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双方无共同财产。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完全属实,双方婚后一直同床居住,因原告打呼噜严重被告睡不着,被告无奈搬到书房住。原告的父亲生病期间,被告工作很忙,但也向单位请假去看望了原告父亲,被告的家人也去看望了原告父亲并带去了治疗费。2015年10月原告因生病才回娘家居住。被告每年都和原告一起去原告老家好几次,2016年因原告身体原因及双方因琐事发生了争吵,被告才没有去。被告认为双方结婚将近十年了,还有感情。被告打算今后好好跟原告过,与原告多沟通,双方能够继续共同生活。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生活习惯、家庭矛盾及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执己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生活习惯、家庭矛盾及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使夫妻关系受到了一定影响。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加强沟通和交流,互让互谅,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枫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