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02民初1248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被告宋某,女,汉族。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雅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4月1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3日生一女孩,取名何某甲。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常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大吵大闹,致使家庭不得安宁。被告在怀孕期间多次去定西的出租房单独居住,经原告及家人多次求情下话才肯回家。被告的任性和蛮不讲理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和正常的家庭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另外,被告患有乙型肝炎。现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3、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4、婚生女孩何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300元,每半年一付,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5、被告每半年探视一次孩子,每次不得超过6小时。探视时必须提前告知原告,不得影响孩子正常生活。被告宋某辩称:2012年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3年4月1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3日生一女孩何某甲。婚后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家照顾孩子。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虽然双方会为生活琐事争吵,但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3年4月1日在定西市安定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0月13日生一女孩何某甲。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失和。2015年3月原告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夫妻和好,原告自愿撤诉。2016年4月25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子女户籍证明复印件、村委会证明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未能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致夫妻感情失和。原、被告应以家庭稳定以及孩子的健康成长为重,加倍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雅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谢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