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11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林海与赵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林海,赵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408号申请执行人:徐林海,男,1954年9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和国,男,1958年4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和国未履行本院(2015)湖塘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赵和国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03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