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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终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袁永超与宋吉杰、张真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吉杰,袁永超,张真龙,曹之亭,潍坊绿源汽修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吉杰。委托代理人:刘园园,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永超。委托代理人:李文超,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真龙。原审被告:曹之亭。原审第三人:潍坊绿源汽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河套村龙威集团路口南2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宋吉华,经理。上诉人宋吉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寒滨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吉杰于2016年6月21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吉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吉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宋吉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侯延峰代理审判员  丁 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