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赵书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赵书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3809号原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护民、杨亚丽,该公司员工。被告赵书海,具体信息不详。原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赵书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个人基本信息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个人基本信息和送达地址,本院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香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