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邦波与陈志军、浙江建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邦波,陈志军,浙江建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陈邦波,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陈志军,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0。被执行人:浙江建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邹爱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邦波与被执行人陈志军、浙江建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1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