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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无棣牧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孟维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棣牧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孟维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355号申请执行人无棣牧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法定代表人王建忠,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孟维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棣牧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维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3043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043元,经执行,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棣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无棣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