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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刘章权与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章权,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883号申请执行人刘章权,男,生于1941年4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雷山县丹江镇雷公山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雁婷,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雷山县城关居民路。法定代表人张双庆,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安民初字第2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章权申请执行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于2016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能签收上述文书,2016年5月19日,本院在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也系两公司建筑物所在地张贴公告,再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诉讼中,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广安民保字第51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财产及收益予以查封、扣押、扣留、冻结;金额以2000万元为限。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30日向雷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发出(2015)广安执保字第29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1)对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权式酒店和二期工程综合楼(在建工程,除2015年7月30日前已售出的房屋)予以查封;(2)对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雷山县丹江镇的房屋予以查封;向雷山县国土资源局发出(2015)广安执保字第29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1)、对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雷山县丹江镇响楼老开关站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雷国有X第XX号、面积20417.10㎡)予以查封;(2)、对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雷山县丹江镇响楼老开关站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雷国有X第XX号、面积58002.09㎡)予以了查封。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通过对雷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贵州省雷山县丹江镇雷公山大道1号、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雷山县城关居民路,但两公司现均未正常挂牌营业,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同时查明,本院在诉讼中查封的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产权式酒店和二期工程综合楼(在建工程,除2015年7月30日前已销售备案的房屋)的查封系轮候查封;对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雷山县丹江镇响楼老开关站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雷国有X第XX号、面积20417.10㎡)予以查封、对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雷山县丹江镇响楼老开关站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雷国有X第XX号、面积58002.09㎡)亦系轮候查封;申请人提出的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借人代表贺茂军、广安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三方在借款时约定:用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雷山县商业住宅抵押给出借人代表贺茂军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祝桂华等系列申请执行人要求处理上述房产,但综合楼3-6层已被贵州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于2015年1月30日最先查封,本院现无处置权,且该担保房产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情形。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诉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本院在诉讼中所查封的财产均系轮候查封,无权处置查封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2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可执行的财产或取得对查封财产的处置权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幺林审判员  熊昌学审判员  廖建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