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2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XX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 张某甲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22刑初59号公诉机关兰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2016年1月9日因本案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2016年1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兰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月17日因本案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2016年6月16日被兰西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兰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兰检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犯罪1.2015年2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韩某甲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冰毒,被告人XX在兰西县开元尚居小区3号楼4单元1001室准备冰毒0.5克用小塑料管装好,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甲,冰毒被韩某甲吸食。2.2015年8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韩某甲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冰毒,被告人XX在兰西县开元尚居小区3号楼4单元1001室准备冰毒0.5克用小塑料管装好,让被告人张某甲下楼交给韩某甲并收款,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是冰毒的情况下,下楼将冰毒交给韩某甲并收取毒资500元,冰毒被韩某甲吸食。3.2015年9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浦某甲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冰毒,被告人XX在兰西县开元尚居小区3号楼4单元1001室准备冰毒0.3克,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浦某甲,冰毒被浦某甲吸食。4.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刘某甲帮助吸毒人员朱某甲联系被告人XX购买冰毒,被告人XX在兰西县紫新城小区B区内用小塑料袋装好的冰毒0.2克交给刘某甲,并收取毒资500元,刘某甲将冰毒交给朱某甲。5.2015年12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邹某甲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冰毒,邹某甲在中央商城附近农行ATM机向XX提供的农行卡内汇款100元,被告人XX在兰西县福亁小区B4栋2单元401室的住处从窗户将用纸包好的冰毒0.1克扔下,邹某甲将冰毒取走后吸食。6.2015年12月未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浦某甲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冰毒,浦某甲、孟某甲到兰西县福亁小区B4栋2单元401室被告人XX的住处,被告人XX将准备好的冰毒0.3克用纸包好在房门口处交给浦某甲,因当时浦某甲没有钱,没有交付毒资,后XX多次向浦某甲索要毒资,浦某甲让孟某甲给XX送400元钱,孟某甲因没有时间没有给XX送毒资。冰毒被浦某甲、孟某甲吸食。7.2015年12月末的一天,吸毒人员邹某甲再次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冰毒,邹某甲在中央商城附近农行ATM机向XX的农行卡内汇款200元,被告人XX在兰西县福亁小区B4栋2单元401室的住处从窗户将用纸包好的冰毒0.1克扔下,邹某甲将冰毒取走后吸食。8.2016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李某甲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冰毒,在兰西县开元尚居小区大门口,被告人XX将一小塑料袋冰毒0.5克以500元钱的价格卖给李某甲,冰毒被李某甲吸食。9.2016年1月初的一天,吸毒人员李某甲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冰毒,被告人XX在兰西县开元尚居小区内将包好的冰毒0.3克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甲,因李某甲当时没有钱没有给付毒资,冰毒被李某甲吸食。综上,被告人XX参与贩卖毒品犯罪9次,贩卖毒品的重量合计为2.8克;被告人张某甲参与贩卖毒品犯罪1次,贩卖毒品的重量为0.5克。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1.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XX在租住的兰西县福亁小区B4栋2单元401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浦某甲吸食冰毒。2.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XX在租住的兰西县紫新城小区B栋4单元501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甲吸食冰毒。3.2015年12月末的一天,被告人XX在租住的兰西县紫新小区B栋4单元501室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甲吸食冰毒。4.2016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XX在平安大厦一单元802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甲吸食冰毒。经侦查,被告人XX、张某甲分别于2016年1月8日、9日被公安机关在兰西县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XX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本案贩卖毒品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提交了被告人XX、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韩某甲、浦某甲等人的证言,书证有户籍证明、平时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被告人XX当庭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不作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当庭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犯罪2015年2月-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XX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9次,贩卖毒品的重量合计2.8克,违法所得共计27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参与帮助被告人XX贩卖甲基苯丙胺1次,贩卖毒品的重量为0.5克。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2月初,吸毒人员韩某甲通过拨打手机号码×××××××××××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随后被告人XX在兰西县开元尚居小区3号楼4单元1001室将0.5克甲基苯丙胺用小塑料管装好,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甲,所购毒品被韩某甲吸食。2.2015年8月份,吸毒人员韩某甲通过拨打手机号码×××××××××××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XX在兰西县开元尚居小区3号楼4单元1001室将0.5克甲基苯丙胺用小塑料管装好后,让知情的被告人张某甲携带0.5克甲基苯丙胺下楼交给韩某甲并收取500元毒资,所购毒品被韩某甲吸食。3.2015年9月份,吸毒人员浦某甲通过拨打手机号码×××××××××××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XX在兰西县开元尚居小区3号楼4单元1001室将0.3克甲基苯丙胺准备好,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浦某甲,所购毒品被浦某甲吸食。4.2015年10月份,吸毒人员刘某甲帮助吸毒人员朱某甲通过拨打手机号码×××××××××××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XX在兰西县紫新城小区B区内用小塑料袋装好的甲基苯丙胺0.2克交给刘某甲,并收取毒资500元,刘某甲将毒品交给朱某甲。5.2015年12月份,吸毒人员邹某甲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随后邹某甲在中央商城附近的专柜农业银行“ATM”机向被告人XX提供的农行卡内汇款100元,被告人XX在兰西县福亁小区B4栋2单元401室的住处从窗户将用纸包好的甲基苯丙胺0.1克扔下,邹某甲将毒品取走后吸食。6.2015年12月未,吸毒人员浦某甲通过拨打手机号码×××××××××××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随后浦某甲、孟某甲到兰西县福亁小区B4栋2单元401室被告人XX的住处,被告人XX将准备好的甲基苯丙胺0.3克用纸包好在房门口处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浦某甲,浦某甲以赊账的方式取得毒品,后被浦某甲、孟某甲吸食。7.2015年12月末,吸毒人员邹某甲再次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随后邹某甲在中央商城附近的中国农业银行“ATM”机向被告人XX的农行卡内汇款200元,被告人XX在兰西县福亁小区B4栋2单元401室的住处从窗户将用纸包好的甲基苯丙胺0.1克扔下,邹某甲将毒品取走后吸食。8.2016年1月初,吸毒人员李某甲通过拨打手机号码×××××××××××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XX在兰西县开元尚居小区大门口将用一小塑料袋装好的甲基苯丙胺0.5克以500元钱的价格卖给李某甲,毒品被李某甲吸食。9.2016年1月初,吸毒人员李某甲通过拨打手机号码×××××××××××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XX在兰西县开元尚居小区内将包好的甲基苯丙胺0.3克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甲,李某甲以赊账的方式取得毒品,并将毒品吸食。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1.2015年12月份,被告人XX在租住的兰西县福亁小区B4栋2单元401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浦某甲吸食冰毒。2.2015年12月中旬,被告人XX在租住的兰西县紫新城小区B栋4单元501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甲吸食冰毒。3.2015年12月末,被告人XX在租住的兰西县紫新城小区B栋4单元501室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甲吸食冰毒。4.2016年1月初,被告人XX在平安大厦一单元802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甲吸食冰毒。经侦查,被告人XX、张某甲分别于2016年1月8日、2016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兰西县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XX的供述与辩解,主要证实她多次贩卖毒品及为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事实;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主要证实他帮助被告人XX将冰毒送给吸毒人员并代被告人XX收取毒资500元,以及他在被告人XX提供的场所吸食毒品的事实;3.证人李某甲、浦某甲的证言,主要证实他们在被告人XX处购买毒品以及在被告人XX提供的场所吸食毒品的事实;4.证人邹某甲、韩某甲、刘某甲、孟某甲的证言,主要证实他们在被告人XX处购买毒品的事实;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主要证实他在被告人XX提供的场所吸食毒品的事实;6.证人姜某甲的证言,主要证实他租赁给被告人XX三处房屋的事实;7.辨认笔录,主要证实被告人XX辨认出其卖给吸毒人员李某甲、浦某甲、韩某甲、邹某甲、刘某甲、王某甲冰毒以及被告人张某甲辨认出其将冰毒交给韩某甲,同时吸毒人员李某甲、邹某甲、孟某甲、浦某甲、韩某甲、刘某甲辨认出从被告人XX处购买冰毒、吸毒人员韩某甲辨认出从被告人张某甲手中取得冰毒以及姜某甲辨认出其房屋租赁给被告人XX的事实;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主要证实本案被告人XX居住房屋现场情况的事实;9.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主要证实被告人XX贩卖冰毒交易情况的事实;10.尿液检测结论,主要证实被告人XX、张某甲尿液中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的事实;11.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实被告人XX、张某甲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12.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XX、张某甲的身份信息的事实;13.到案经过,主要证实被告人XX、张某甲到案经过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XX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XX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毒品,仍然帮助被告人XX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贩卖毒品犯罪中,被告人XX、张某甲系共同犯罪,被告人XX系买毒者、毒资占有人,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帮助被告人XX交付毒品,系从犯。鉴于被告人XX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好,能够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系初犯、从犯,当庭认罪态度好,能够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违法所得270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财政;(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张宝博代理审判员 吕晓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