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921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嘉炜诉被告郝思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嘉炜,郝思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民初953号原告马嘉炜,系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郝思鸣,系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嘉炜诉被告郝思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款项与本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涉及的款项有重合,故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嘉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任海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