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政与被告潘民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2182号原告王政。被告潘民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大桥西路城市花苑2栋10-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政与被告潘民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 双人民陪审员 周小伟人民陪审员 陈 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