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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魏文军、司二红等与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大王西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文军,司二红,魏某某,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大王西村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民初1829号原告魏文军,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司二红,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魏某某。法定代理人魏文军、司二红,系魏某某父母。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大王西村民组。代表人王道,该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孔维民、刘飞,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文军、司某、魏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大王西村民组(以下简称前张社区大王西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文军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勇,被告前张社区大王西村民组的代表人王道及委托代理人孔维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其三人系前张社区大王西村民组村民。2015年,前张社区大王西村民组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违反《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在给独生子女家庭分配征地补偿费时,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在实际分配时少给其三人分配征地补偿款95000元。现要求被告前张社区大王西村民组支付征地补偿款95000元。被告前张社区大王西村民组辩称,1、三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是2003年1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规定,但各级人民政府对该条例的具体实施情况不一致。2、三原告所持有的独生子女光荣证是国家提倡计划生育政策历史背景下的产物。现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已全面调整,提倡生育二胎。因此,三原告虽持有独生子女��荣证,但不排除魏文军和司某在新的计划生育政策下生育二胎的可能性。3、司某和魏某某在本村民组没有承包地,分配方案是村民组根据村民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且予以公示,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4、征地补偿款是按照政府征地方案每亩50000元进行补偿的,且已发放完毕;5、补偿款不是村民组具体发放的,三原告起诉村民组属于主体不适格。请求综合国家现有计划生育政策等多方面因素考虑,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文军系前张社区大王西村民组村民,在该村民组承包有土地。魏文军与司某系夫妻关系。2003年9月9日,魏文军和司某生育儿子魏某某。魏某某出生后户籍在前张社区大王西村民组。司某也于2004年1月份将户籍迁至前张社区大王西村民组。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计生站为魏文军和司某颁发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5年下半年,因市政建设需要,前张社区大王西村民组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土地被征用后,相关部门按每亩50000元的标准向前张社区大王西村民组支付有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款补偿到位后,前张社区大王西村民组制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按每人平均1.9亩土地,每亩50000元的标准,向符合分配方案的村民组成员发放补偿款。魏文军作为有承包地的村民组成员在第一轮分配中分得征地补偿款95000元。之后,司某和魏某某作为新增人员,每人也分得征地补偿款各95000元。之后,因三原告要求前张社区大王西村民组按国家计划生育关于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多分得一份补偿款时,遭到前张社区大王西村民组的拒绝。三原告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征地补偿款的具体方案和分配名额由前张社区大王西村民组制定后报送香山街道办事处三资办,由符合分配方案的人员从香山街道办事处三资办领取补偿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三原告系被告前张社区大王西村民组村民,且系独生子女家庭户这一事实,有三原告提供的户口簿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加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三原告作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户,依法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对独生子女家庭户的奖励和优惠政策。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农村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集体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份一人份。虽然2015年12月27日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法》对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作出了新的调整和规定,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但该法关于国家对独生子女家庭户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并未发生改变。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政策。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不属于禁止性规定,而是独生子女夫妻对社会的一种承诺。三原告现作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户,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款等集体经济利益时,其三人要求多分一人份95000元补偿款的请求,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对独生子女家庭户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对该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农村集体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补偿分配方案应当遵循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原则。被告前张社区大王西村民组关于三原告不应多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辩称,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其辩称应不予采纳。征地补偿款的具体方案和分配名额系由前张社区大王西村民组制定,其村民组系征地补偿款实际支配和控制人,相关发放单位仅是经办单位,前张社区大王西村民组关于补偿款不是其村民组发放的,三原告起诉其村民组主体不适格的辩称,亦与事实不符,应不予采纳。三原告作为独生子女家庭户,在享受独生子女优惠和奖励政策待遇后,原告魏文军和司某应秉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承诺。其二人在享受独生子女优惠和奖励政策待遇后,如依照现有的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则应当将对其依据独生子���优惠政策多分得的95000元补偿款返还给前张社区大王西村民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大王西村民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魏文军、司某、魏某某支付补偿款9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保全费970元,共计2060元,由被告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大王西村民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