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3民初2248号原告焦某。被告张某。原告焦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毕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某诉称,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系再婚,再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后因被告有外遇,双方引发矛盾。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2016年2月双方再次争吵导致被告离家搬走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辩称,相识、结婚及和原告之间未生育子女属实,原被告感情很好,被告没有外遇,只是原告的猜忌而已。2016年春节后因被告外出打工而分居,没有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系再婚,再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前各自均育有子女,现也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进而影响夫妻感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原、被告在生活中虽然产生了矛盾,但并不符合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双方应当放下成见,多沟通包容,互谅互让,原、被告年龄较长,婚史也较长,理应更加珍惜夫妻情感。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只要能够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焦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毕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