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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商)初字第37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北京正阳久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宋德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正阳久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宋德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37879号原告北京正阳久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楼2104L1.法定代表人杨淑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华,女,北京正阳久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被告宋德标,男,1979年6月9日出生。原告北京正阳久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久久公司)与被告宋德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潘圆圆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丽娟、张淑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阳久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德标经本院公告传唤,现公告期已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正阳久久公司起诉称,正阳久久公司于2013年3月与宋德标有业务往来,原来是一位张润霞女主管负责调货,与宋德标是合伙经营关系。主要从正阳久久公司购进热敏CTP板,后因宋德标与张主管有矛盾而转为宋德标一人经营,为此二人还打官司到法院。2013年3月至6月,宋德标向正阳久久公司进货,仅偿还33774元,尚欠50123.5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宋德标偿还欠款50123.5元及支付利息(从2016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12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宋德标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庭审中,正阳久久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购销合同单,证明正阳久久公司与宋德标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证据2、三方协议,证明宋德标与宋德彪系同一人。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因宋德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且正阳久久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全部证据的原件,故本院对上述全部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至6月6日,宋德标向正阳久久公司购买了CTP板。2013年7月22日,北京睿和名扬印刷有限公司(甲方)、宋德标(乙方)与正阳久久公司(丙方)签署了《三方协议》,主要内容为:“经三方友好协商,特将目前甲方与乙方的债权债务转移至丙方,甲方欠乙方货款合计:叁万叁仟柒佰柒拾肆元整(33774.00)此款由丙方收取,丙方开给甲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此三方无任何异议。”庭审中,正阳久久公司主张其公司已履行完全部的交货义务,宋德标仅支付了33774元,尚欠货款50123.5元未予支付。上述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正阳久久公司提交的合同单、三方协议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正阳久久公司与宋德标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正阳久久公司依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宋德标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有50123.5元未予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正阳久久公司要求宋德标支付货款50123.5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宋德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德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正阳久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货款五万零一百二十三元五角,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自二Ο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货款五万零一百二十三元五角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如果被告宋德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三元(原告北京正阳久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宋德标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不服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潘圆圆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人民陪审员  张淑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