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2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2民初584号原告农某,殁年2016年5月23日。被告张某(曾用名张坡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农某于2016年5月23日因他杀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农某负担。审判员 黄晓宁二〇一六年六月××日书记员 黄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