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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2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2民初584号原告农某,殁年2016年5月23日。被告张某(曾用名张坡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农某于2016年5月23日因他杀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农某负担。审判员  黄晓宁二〇一六年六月××日书记员  黄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