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4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周长孝与李长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孝,李长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4执56号申请执行人周长孝,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被执行人李长伦,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本院在执行周长孝诉李长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若羌县法院执行局经过五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无债权、无房屋,在若羌县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江丽执行员 麦麦提&mi d dot;亚森执行员 吐尼萨汗&mi d dot;麦麦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尼加提·阿卜杜热西提 来自